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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近日,廣州一位陳女士向記者投訴稱,自己是佛山一所民辦初中的教師,近日想換工作時卻發現,自己投了簡歷的學校,幾乎無一例外地告訴她,超過35歲的不要。對此,她認為這屬於明顯的年齡歧視,不僅不合理,更有可能是不合法的。那麼,這種“職場年齡歧視”是否不公平,這個局又應該怎麼破?(1月6日《廣州日報》)
  有文章說,“35歲”年齡杠濫觴於IT行業,原因是這種知識更新較快的工作需要年輕人極富創造性的活躍思維,但後來這一帶有歧視色彩的標準竟成了各行業通行標準。不只是年齡,性別、身高、相貌,甚至星座等等,任何一項都能成為公平就業的障礙。
  每個年齡段都有自身的優勢,35歲以上的人,正處於年富力強、工作上容易有所建樹的年齡段。一個健康的人力資源體系,必定是一個開放性、多元化的結構。把“35歲以下”用作招工“硬指標”,剝奪了相當一部分人的工作機會和就業權利,加大了社會的就業成本,催生“被排斥”的青壯年的遲暮心理,使社會心理過早老齡化。
  機會平等是社會公平的首要含義。“退休以前,每一個公民都享有工作的權利。”憲法保障公民平等就業的權利,沒有適當理由任意區別對待就構成歧視。種種就業不公現象,不僅侵犯公民人格尊嚴,造成人力資源不當配置和嚴重浪費,更妨害了效率和公平和正義的實現,對社會富有生機和活力地發展產生阻滯作用。
  單就年齡歧視問題而言,不妨考察國外的反製做法。美國早在1967年就頒佈了《雇佣年齡歧視法》,規定歧視任何年齡的求職者及雇員是違法行為。一旦被雇員控告有年齡歧視,雇主若不能自證清白,就會被判定為年齡歧視,要給被歧視者一定的經濟賠償。歐盟也在1997年6月簽署《阿姆斯特丹條約》,允許歐盟國家部長有權對就業年齡歧視採取行動。歐盟歐洲執行委員會在1998年大規模招考人員時,帶頭終結了對年齡的限制。
  而在我國,還沒有一部全面系統的反就業歧視法,這是一個大缺陷。一些具有反就業歧視內容的法律規制,如勞動法、婦女權益保障法、殘疾人保障法、就業促進法等法律,雖都有關於勞動者平等就業權利的規定,但在一些具體細節上,比如企業對應聘人員的年齡、性別、婚否等限制,並無明確規定,如只有“平等就業”、“同工同酬”等原則性的法條。這些基本上是一些權利性的宣告,缺少程序上的保障和實施機制。一旦出現就業歧視情況時,勞動者沒有有效的救濟途徑,違法單位也得不到應有處罰。而在制度設計上,有“進口”沒“出口”、自相矛盾的地方也不少。比如,目前一般高校都放寬了研究生報考年齡限制,但在就業時,用人單位包括高校本身卻又將年齡作為一個硬性指標限制了門檻。
  各行業用人情況各各不同,就業不是不可以設限。在合法、合規、合乎程序的的前提下,政府完全可以規定和工作相關的標準和條件,每個行業的年齡評價標準不一,關鍵年齡應與具體職業掛鉤,制訂標準必須具有科學性、合理性和可操作性。而借鑒國外成熟的經驗,加快建立,反就業歧視領域的基本法律,針對當前突出的就業歧視問題作出規定,明確就業歧視的概念,建立反歧視的專門機構,並積極構建救濟有效措施和長效救濟機制,已是當務之急,也是長期要務。
  文/王志軍  (原標題:完善法制是反就業歧視的必由路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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