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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■ 社論
  城建系統的官員辭職去房企,暗含著“權力期權化”的風險。當務之急,完善相應的管理制度,首先是解決誰來“發現”官員違規,並繼而啟動相應追責程序。
  據報道,2013年,廣州市6名處級以上官員辭去公職進入企業擔任高管。據統計,近8年來,廣州市共有11位處級以上官員“下海”,其中8人出自城建系統,曾長期在國土、規劃、建設部門任職或分管城建工作,7人選擇進入房企任職。
  打破公務員終身制,讓官員在內的公務員能進能出,本是輿論所期待的。但近年來頻頻出現的官員“下海”,卻引起了一些擔憂和質疑。官員辭職再就業,雖是個人自由,但類似從房管局到房企的轉換,卻暗含著“權力期權化”的風險,存在著利益輸送的嫌疑。這樣的官員“華麗轉身”,有可能衝擊市場秩序,折損政府公信力,值得警惕。
  對此,公務員法有明確規定,領導成員離職3年內,其他人離職2年內,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,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。不過,“與工作業務直接相關”、“其他盈利性組織”等表述比較模糊,在現實中很難直接對應;更重要的是,相關問責條款有“虛置”之嫌。
  按公務員法規定,一旦出現違規任職,由原所在機關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,責令接收單位清退人員等。但問題在於,官員一旦辭職或退休,基本脫離了原所在機關的管控,單位一般不會去調查辭職官員下落,或者就算明知下落也裝糊塗。這些年官員再就業有違規嫌疑的不少,但幾乎未聽聞誰因此遭查處。
  違規的成本為零,而帶著原有的行政關係網、官場人情鏈、職務影響和政府內部信息下海的回報卻相當可觀,這就是違反制度的衝動周而複始的根源所在。理想化的解決之道,是加速推進各級政府依法行政,尊重市場秩序,消減辭職官員或明或暗的影響力,使企業回歸提升市場競爭力的正途,而不是追捧“轉型官員”。但現實中,很難完全杜絕“轉型官員”的影響,當務之急,還是完善相應的監管制度。
  最首要的,是解決誰來“發現”官員違規,並繼而啟動相應追責程序。建議在政府官員退出機制上,明確“棄官從商”的報告原則。香港現在每宗首長級公務員離職後,政府就都會記錄其從事外間工作的基本資料,且市民可自由查閱。我們可借鑒,要求原單位做好辭職官員的去向追蹤和公開工作,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和舉報;然後,進一步細化“下海官員”的禁止條款和相應責任。如此,“下海官員”的利益輸送才會無所遁形。  (原標題:城建官員“下海”去房企,誰來管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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